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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庄执恢字第36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于兰花与赵晓群、汤美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华宁工贸有限公司,赵晓群,汤美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庄执恢字第3668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华宁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辽源路**号*单元***户。法定代表人:程永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明恩,男,1959年10月11日出生,现住庄河市。被执行人:赵晓群,男,1976年8月10日出生,现住庄河市。被执行人:汤美艳,女,1952年1月3日出生,现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于兰花与被执行人赵晓群、汤美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作出(2015)庄民初字第283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给付33000元,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如下:被执行人于2015年11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本金10万元,于2016年1月31日给付申请执行人本金47000元、诉讼费、执行费及全案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现申请执行人明确向本院表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 平审 判 员  刘轶华代理审判员  付晓东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