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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二初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吉林环城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佰柱金融借款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佰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二初字第224号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法定代表人:蔡造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园园,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马以琳,该公司职员。被告:黄佰柱,男,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舒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佰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黄佰柱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20.00元,减半收取即1,410.00元,由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照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王健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