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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潜民一初字第012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汪某与许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许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潜民一初字第01219号原告:汪某,女,197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委托代理人:余龙榜,潜山县余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某甲,男,1969年12月15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原告汪某诉被告许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1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余龙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某甲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汪某诉称:汪某和许某甲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许某乙(现已在大学读书),××××年××月××日生育一女许某丙(现在小学读书)。由于许某甲重男轻女思想严重,自从两个小孩出生后,夫妻关系出现危机。2005年农历正月初八,许某甲从家中出走。同年11月,许某甲因其父亲去世后被人找回家。之后,双方经常吵架,许某甲也不关心两个小孩。2008年农历正月初六,许某甲又一次外出,至今仍无音讯。汪某认为,许某甲因重男轻女思想,离开家庭多年,对家庭未尽到任何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汪某现具状诉讼,要求:1、与许某甲离婚;2、婚生女随汪某生活,许某甲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许某甲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汪某和许某甲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许某乙(现已在大学读书),××××年××月××日生育一女许某丙(现在小学读书)。因家庭琐事,汪某和许某甲时有争吵。2008年农历正月二十六,许某甲离开家庭外出,至今未归,且与家人无任何联系。小孩许某乙、许某丙自2008年起的学费及生活费,均由汪某支付。汪某现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本院具状诉讼,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汪某的陈述、汪某提交的结婚证、潜山县王河镇王河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等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汪某和许某甲依法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时有争吵,造成夫妻关系紧张。2008年农历正月,许某甲离家外出,音讯全无,至今未归。许某甲的行为,导致本已脆弱的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汪某要求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婚生女许某乙因已满18周岁,由其自行选择随父或随母生活;婚生女许某丙随汪某生活,许某甲应给付相应的抚养费。汪某要求许某甲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偏高,结合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本院确定由许某甲按500元/月的标准给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汪某与被告许某甲离婚;二、婚生女许某丙随原告汪某生活,被告许某甲自2015年6月份起至许某丙独立生活时止按500元/月的标准给付小孩抚养费,每年的抚养费于当年的12月20日前一次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汪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孔剑平审 判 员  朱邦斌人民陪审员  白 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杨 颖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的数额的合理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