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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离执字第27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薛小兵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小兵,冯富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离执字第273-1号申请执行人薛小兵。被执行人冯富杰(又名冯生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本院作出的(2014)离民初字第3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归还申请执行人至2014年6月30日前第一期借款310000元、至2014年12月30日前第二期借款200000元、至2015年6月30日前400000元借款,诉讼费7710元,保全费5000元。申请执行人分别于2014年9月2日、2015年1月12日、2015年7月7日三次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履行300000元,剩余610000元及诉讼费7710元、保全费5000元、三次的执行费13300元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冯富杰(又名冯生平)银行账户存款本金610000元及诉讼费771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3300元。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冯富杰(又名冯生平)相当于本金610000元及诉讼费771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3300元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卫斌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海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