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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执字第60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与被执行人梁广云、邓守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扣划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滦执字第601-2号申请执行人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柏臣,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邓守财。被执行人梁广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滦平县人民法院2014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4)滦民初字第156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29日向被执行人邓守财、梁广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邓守财、梁广云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邓守财、梁广云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邓守财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朴金利代理审判员  王玉东人民陪审员  衡 国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安凌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