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执字第013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黄建林与陈春健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建林,陈春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执字第01328号申请执行人黄建林。委托代理人黄宇峰,江苏名仁(太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方磊,江苏名仁(太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春健。黄建林与陈春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太民初字第002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陈春健于2015年4月30日之前归还黄建林借款本金360000元、利息60800元,共计4208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计3181元。因陈春健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根据黄建林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423981元。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太仓市城厢镇东林佳苑36幢1101室房产一套,该房产系拆迁安置房,目前暂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申请人要求暂不处置,除上述财产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已被本院列入失信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暂未办理房产登记,申请人要求暂不处置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太民初字第0026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惠生执行员 李卫平执行员 金永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高宇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