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汉民初字第22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冉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汉民初字第2263号原告冉某某,女,生于1980年10月11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农村居民。被告胡某某,男,生于1984年4月7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冉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冉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冉某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冉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冉某某负担。审判长 杨长春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石楚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