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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中民初字第24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李枚加与浙江浪仕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中民初字第2463号原告:李枚加,男,1970年8月14号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告:浙江浪仕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法定代表人:朱宝林,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枚加与被告浙江浪仕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枚加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枚加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枚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枚加负担。审 判 长  谢雨杉审 判 员  谢 凯人民陪审员  彭 东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杨2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