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莘商初字第6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朱金亮与赵永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金亮,赵永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莘商初字第644号原告朱金亮,农民。被告赵永贵,农民。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10月8日,原告以被告已经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金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秀丽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康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