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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永芝商初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王菊需与应杰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菊需,应杰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永芝商初字第460号原告:王菊需。被告:应杰。委托代理人:陈建升。原告王菊需为与被告应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婷婷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10日、7月21日、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王菊需均到庭参加诉讼,应杰的委托代理人陈建升于7月21日到庭参加诉讼,其他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菊需起诉称:2012年12月31日,张献标向王菊需借款3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期一年,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该借款由应杰自愿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两年。张献标支付借款利息至2013年12月30日止,此后利息未有支付,且借款到期后张献标至今未归还借款,应杰也未履行保证责任。故请求依法判令:1、应杰代偿王菊需借款30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3年12月3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由应杰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应杰答辩称:没有在借条上划过也没有按过指纹,提供的是一般保证。王菊需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应杰的人口基本信息一份,欲证明被告主体资格。2、借条原件一份,欲证明张献标于2012年12月31日向王菊需借款300000元,约定借期一年,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该笔借款由应杰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担保期限2年的事实。3、中国农业银行汇款凭条一份,欲证明2012年12月31日王菊需向张献标转账300000元的事实。4、台州银行对账单一份,欲证明张献标已支付利息至2013年12月30日的事实。应杰的质证意见:对借条左下角“一般保证”4个字上面的划痕和指纹真实性有异议,其他没有异议。根据债权人与保证人的约定,应杰提供的是一般保证。应杰没有划过也没有按过指纹,申请对指纹进行鉴定。此外,借款人付了多少利息无法核对。应杰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本院的认证意见:王菊需提供的证据1-4,符合证据的有效要件,能印证其主张,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内容,本院予以认定。庭审中,应杰申请对“一般保证”上的指纹进行鉴定,经本院批准后,委托金华天鉴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根据司法鉴定规范的要求,必须重新提取样本十指印,但经多次通知,应杰均无故缺席,金华天鉴司法鉴定所于2015年8月25日将该案退回。故应杰提出的未划掉“一般保证”,亦未按过指印,所提供担保为一般保证的抗辩意见,并无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张献标于2012年12月31日向王菊需借款3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双方约定:借期一年,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该笔借款由应杰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二年。借款后,张献标已支付利息至2013年12月30日。至今,张献标未归还借款,应杰亦未履行保证责任。本院认为,张献标由应杰提供保证向王菊需借款而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及保证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张献标尚未归还王菊需借款300000元,应杰也未承担保证责任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杰在借条中签字确认提供担保期限为二年的保证,未约定保证方式,依法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王菊需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应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行为,是对法律的不尊重和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应杰代偿原告王菊需借款3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3年12月3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应杰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6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应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刘婷婷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吴 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