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海法台商初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浙江鱼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台州市港泰海运有限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鱼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港泰海运有限公司
案由
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甬海法台商初字第350号原告:浙江鱼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温岭经济开发区上马工业园盛阳路**号。法定代表人:梁新方,该公司董事��。委托代理人:程春法,台州市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陈成帆,台州市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台州市港泰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腾达路东方星座*幢*******室。法定代表人:丁根友,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浙江鱼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鱼童公司)与被告台州市港泰海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泰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林申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因被告港泰公司有关人员去向不明,需公告送达,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依法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9日向被告港泰公司公告送达本案应诉法律文书。本案于2015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鱼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成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港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鱼童公司起诉称:原、被告系业务往来单位,被告因修船需要长期向原告购买油漆。2014年10月24日,双方进行货款结算,共计882771元,其中确认欠原告在长顺船厂内建造的18000吨级船舶油漆款261421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均以资金紧张为由拒不支付。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付在长顺船厂内建造的18000吨级船舶油漆款261421元。被告港泰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到庭应诉。原告鱼童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落款日期为2014年10月20日的货款结算确认单原件,证明被告拖欠原告船用油漆款共计261421元的事实;2.2007年10月26日2008年2月28日销售清单、送货单原件,证明被告拖欠原告船用油漆款的事实。被告港泰公司未提供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所举证据材料均系原件,内容清晰且能够相互印证,共同反映原告依被告港泰公司的要求分批向涉案船舶供应船用油漆及稀释剂等辅料,未付货款合计261421元的事实,原告并已当庭作出必要合理说明,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亦未提出任何抗辩意见,视为放弃质证与抗辩权利,据此,对原告所举证据材料均予以认定,作为定案证据。基于上述认定证据,结合庭审调查,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07年10月26日至2008年2月28日间,原告依被告港泰公司要求向在临海长顺船厂建造的18000吨级船舶供应多批次船用油漆及稀释剂等辅料,产生货款计290067.4元。2014年10月20日,原告与被告港泰公���对涉案货款进行了结算,确定被告港泰公司尚欠原告涉案船舶货款261421元,被告港泰公司并在原告出具的编号2012031的货款结算确认单上盖章予以确认。尔后,被告港泰公司始终未向原告支付上述货款,原告遂诉至本院。另查明:原告企业名称原为“温岭市发达造漆厂”,后变更登记为“浙江鱼童发达造漆有限公司”,现登记为“浙江鱼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本院认为:本案系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原告依被告港泰公司要求向涉案船舶供应多批次船用油漆及稀释剂等辅料,双方之间依法成立船用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关系,被告港泰公司作为买方理应及时向原告付清相应价款,部分货款经结算至今未付且无正当理由,显属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诉请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台州市港泰海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浙江鱼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6142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220元,由被告台州市港泰海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522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19000101040006575401001,开户行:农行杭州市西湖支行]。审 判 长 林 申代理审判员 金 涛代理审判员 马 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周倩倩附页: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