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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磴执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张亚玲与赵成碧拖欠工人工资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磴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磴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亚玲,磴口县梭蓉生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磴执字第379号申请执行人张亚玲,男,汉族,1982年11月30日生,住甘肃省。被执行人磴口县梭蓉生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成碧,系该公司经理。上列当事人因拖欠工人工资纠纷一案,经依法审理,磴口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磴劳人仲调字[2013]22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申请人未按法律文书履行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申请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磴口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磴劳人仲调字[2013]22号仲裁调解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任刚执行员  贾虎执行员  张龙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