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刑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被告人童斯煌贩卖毒品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吉刑初字第206号公诉机关吉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童某某,湖南省吉首市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6月26日被吉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吉首市看守所。辩护人田波,湖南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吉首市人民检察院以吉检公诉刑诉(2015)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童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礼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童某某及其辩护人田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童某某向他人贩卖200元冰毒,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被告人童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贩卖毒品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且当庭自愿认罪。辩护人田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本案的定性不持异议,但认为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系坦白,可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2015年6月16日17时许,童某某在吉首市JCGC自己家中,向楼下的唐某某贩卖了100元冰毒;2、2015年6月16日20时许,童某某在吉首市JCGC自己家中,向楼下的唐某某贩卖了100元冰毒。2015年6月25日,公安机关根据唐某某等人的交待,在吉首市湘泉城市花园江景阁外抓获了童某某。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1)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6月25日,公安机关在吉首市湘泉城市花园江景阁外抓获了童某某;(2)童某某的通话清单及金煌酒店、华银酒店的说明,证明唐某某购买毒品前用酒店座机联系过童某某;(3)童某某指认网站账号照片,证实了其通过网络账号收取贩卖毒品资金的事实;(4)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童某某作案时系成年人。2、证人证言:(1)证人张C的证言,证实了2015年6月16日下午在华银酒店408房间,其叫唐某某冒充张某,用酒店房间座机联系童某某购买100元冰毒,后来唐某某出去交易买回了冰毒的事实;(2)证人唐某某的证言,证实了2015年6月16日下午在华银酒店408房间,张C叫其冒充张某,用酒店房间座机联系童某某购买100元冰毒,后来唐某某出去从童某某手里买回了100元冰毒。晚上张某来了,用酒店座机联系童某某购买100元冰毒,打好款后,由唐某某从童某某手里取回冰毒的事实。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贩卖毒品冰毒的事实。4、辨认笔录三份,证明童某某辨认出了向其购买毒品的张C,张C、唐某某辨认出了向其贩卖毒品的童某某。5、视听资料即唐某某打款视频及童某某指认网站视频证明了唐某某通过网络账号打款给童某某购买毒品的事实。上述证据,经控辩双方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均无异议。且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童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童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童某某的刑期自2015年6月26日起至2015年12月2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申 丽审 判 员 杨光前人民陪审员 陈万东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杨 娟附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