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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执字第17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施文谈犯贷款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施文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767号罪犯施文谈,男,1954年9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晋江市,汉族,文盲,住福建省晋江市。现在建阳监狱医院服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12日作出(2002)泉刑初字第18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施文谈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7074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月16日作出(2003)闽刑终字第697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04年2月20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9日作出(2008)闽刑执字第33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于2011年1月24日作出(2011)南刑执字第37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又于2013年5月2日作出(2013)南刑执字第71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8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平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熊斌,执行机关代表金新全、游榕华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施文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施文谈在考核期内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学习,上课专心听讲,成绩均达90分以上。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从事监狱医院艾滋病感染犯监督岗工种,能完成任务。2013、2014年度均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2月至2015年5月累计获达标分21.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21.2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施文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自2008年8月19日至2024年6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勇审 判 员  林 俏人民陪审员  赖永秀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郑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