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初字第36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北京基路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侯金明、宽城恒泰矿业集团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基路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侯金明,宽城恒泰矿业集团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3639号原告北京基路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邱敏,北京基路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经理。被告侯金明。被告宽城恒泰矿业集团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宽城镇北局子法定代表人刘井景,宽城恒泰矿业集团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基路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侯金明、宽城恒泰矿业集团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基路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基路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田雅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