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法民初字第084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周治会与刘兴文、陈宗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治会,刘兴文,陈宗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8422号原告:周治会,女,196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刘兴文,男,195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陈宗盛,女,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治会与被告刘兴文,陈宗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治会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相应的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唐 意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昱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