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执字第32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祝茂晨与饶阔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埇执字第3267号申请执行人:祝茂晨,男。被执行人:饶阔,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1970号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饶阔在金融机构账户内的存款(划拨至埇桥区会计中心,账号:18×××74开户行为中国银行宿州分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戴卫东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杜红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