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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执字第32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祝茂晨与饶阔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埇执字第3267号申请执行人:祝茂晨,男。被执行人:饶阔,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1970号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饶阔在金融机构账户内的存款(划拨至埇桥区会计中心,账号:18×××74开户行为中国银行宿州分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戴卫东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杜红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