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下陆执字第0032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上海爱思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黄石神州行离合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件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下陆执字第00321-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爱思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胜波,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黄石神州行离合器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渊,系该公司总经理。上海爱思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黄石神州行离合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3)宝民二(商)初字第12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黄石神州行离合器制造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权利人上海爱思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日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5日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从被执行人黄石神州行离合器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扣划人民币22000元转付申请执行人上海爱思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现经查被执行人黄石神州行离合器制造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委托执行案件的权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上海爱思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依据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宝执字第183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石神州行离合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军代理审判员 张 义代理审判员 张承先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