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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商初字第20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平邑县丰阳镇丰阳村村民委员会与赵吉友、岳广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邑县丰阳镇丰阳村村民委员会,赵吉友,岳广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商初字第2015号原告平邑县丰阳镇丰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平邑县丰阳镇丰阳村。法定代表人王加才,村主任。委托代理人于成华,山东东蒙律师所事务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加友,居民。被告赵吉友,男,1966年8月15日生,汉族,居民。被告岳广英,女,1976年7月21日生,汉族,居民。原告平邑县丰阳镇丰阳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赵吉友、岳广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平邑县丰阳镇丰阳村村民委员会诉称,2014年6月2日,被告购买我村建设的楼房一套,并签订购房合同一份,楼房总价为147795元,合同约定2014年9月2日前付清全部购楼款,逾期承担违约责任,按月息1.5分付息。我方按约定将楼房交付给被告,被告却没有按时付款,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我方的利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购楼款100795元及违约金,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赵吉友、岳广英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日,被告赵吉友、岳广英购买原告平邑县丰阳镇丰阳村村民委员会鑫丰社区2号楼4单元4层西户住宅楼房一套,建筑面积为125.25平方米,总价为147795元,双方并签订鑫丰社区住宅楼出售合同一份,双方约定付款方式为2014年6月2日原告交付给被告楼房时,被告付楼房款10000元,余款于2014年9月2日前全部交清。逾期付款将按逾期金额的月息1.5分计息支付违约金。后二被告支付楼房款47000元,下欠100795元未付,后经原告催要未果。原告于2015年8月6日以其诉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主要依据庭审调查,当事人举证等证据材料予以认定的,证据材料均已收集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住宅楼出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继续履行并承担违约责任。被告赵吉友、岳广英购买原告平邑县丰阳镇丰阳村村民委员会楼房一套尚欠楼房款79795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定充分,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楼房款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二被告按合同约定的逾期付款将按逾期金额的月息1.5分计息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违背法律规定,被告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吉友、岳广英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原告平邑县丰阳镇丰阳村村民委员会楼房款10079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14年9月3日起至本案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息1.5分计算)。案件受理费2316元,由被告赵吉友、岳广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阮 伟审 判 员  华志诚人民陪审员  常 亮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牛宗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