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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民一初字第11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丁晓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丁晓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一初字第1137号原告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长征大道31号赣州商会大厦13楼。法定代表人刘燕,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闵琪琪,系该公司办公室职员。委托代理人付少天,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丁晓辉,男,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丁晓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二○一五年十月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以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谢小梅审判员  刘芳梅审判员  李 恒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罗 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