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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新执民字第9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新昌县广通物流有限公司与新昌县仁义轴承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新昌县广通物流有限公司,新昌县仁义轴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新执民字第989号申请执行人:新昌县广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昌县七星街道新昌大道西路456号A区08-A区13.法定代表人:王永伟,总经理。被执行人:新昌县仁义轴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志仁,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新昌县广通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昌县仁义轴承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的(2015)绍新澄商初字第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已控制,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财产线索。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绍新执民字第98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孟超审判员  陈杭英审判员  潘晓忠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徐 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