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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芜经开民催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河南斯凯特汽车管路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南斯凯特汽车管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经开民催字第00004号申请人:河南斯凯特汽车管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原阳县。法定代表人:毛彦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费美霞,公司员工。申请人河南斯凯特汽车管路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起诉,申请宣告票据号码为30800053/94394509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在审理过程中,因申请人河南斯凯特汽车管路有限公司现已找到该银行承兑汇票,故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申请人河南斯凯特汽车管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河南斯凯特汽车管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河南斯凯特汽车管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晶晶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闫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