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芜经开民催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河南斯凯特汽车管路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南斯凯特汽车管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经开民催字第00004号申请人:河南斯凯特汽车管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原阳县。法定代表人:毛彦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费美霞,公司员工。申请人河南斯凯特汽车管路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起诉,申请宣告票据号码为30800053/94394509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在审理过程中,因申请人河南斯凯特汽车管路有限公司现已找到该银行承兑汇票,故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申请人河南斯凯特汽车管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河南斯凯特汽车管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河南斯凯特汽车管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晶晶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闫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