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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保字第001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王宇坤诉郑国祥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宇坤,郑国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保字第00142号申请人王宇坤,男,26岁,汉族,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被申请人郑国祥,男,48岁,汉族,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2015年1月21日,被申请人郑国祥向申请人借款200万元归还贷款,期限10天,同年5月21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100万元。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拒不偿还。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申请人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00万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郑国祥银行存款300万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二、查封担保人王泽所有的用于担保的产权号为:房权证呼赛巧*字第****号房屋的产权手续。三、查封担保人王泽所有的用于担保的土地产权号为:呼郊国用*字第*号土地的产权手续。四、冻结申请人王宇坤所有的用于担保的银行存款60万元人民币。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韩 杰审判员 武玉亮审判员 牧 人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白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