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缙商初字第11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林国凡与蔡国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国凡,蔡国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缙商初字第1166号原告:林国凡,农民。被告:蔡国明,农民。原告林国凡与被告蔡国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2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4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0年2月13日,被告蔡国明向原告林国凡借款6000元,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还款2000元,现尚欠4000元未归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蔡国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归还原告林国凡借款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蔡国明负担。该费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吕 峰人民陪审员 丁礼义人民陪审员 林茂荣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舒 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