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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绵高新执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绵阳四星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邵克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绵阳四星商贸有限公司,邵克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绵高新执字第360号申请执行人:绵阳四星商贸有限公司。地址:绵阳高新区永兴镇华裕路。组织机构代码:55822231-5法定代表人:李小龙,董事长。被执行人:邵克斌,男,汉族,生于1974年9月22日,住绵阳市游仙区。绵阳四星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邵克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受理,2015年7月2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银行存款金额较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本院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经本院调查核实后,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绵高新民初字第30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朝刚代理审判员  康银先代理审判员  范 晋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徐 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