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107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李显金与戴国和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显金,戴国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079-1号申请执行人李显金,男,196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戴国和,男,195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702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戴国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戴国和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李显金支付货款人民币61259元及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79元、执行费人民币894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还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是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决定将被执行人戴国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未能到庭举证被执行人财产及下落。本院启动查控程序,查无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国土及房产等财产信息,又于2015年9月30日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村委会调查,但查无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长城审 判 员 潘阿瑶代理审判员 尤松松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朱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