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执字第95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秦亚葱与李江杰子女抚养费一案扣划存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亚葱,李江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字第954-2号申请执行人秦亚葱,女,1971年10月2日生,住灵宝市。被执行人李江杰,男,1973年10月13日生,住灵宝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灵民一初字第3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3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李江杰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学仁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国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