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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界初字第001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士富、张合作、秦国富诉被告赵文枝用益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士富,张合作,秦国富,赵文枝

案由

用益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界初字第00112号原告张士富,男,1963年9月30日出生。原告张合作,男,1969年1月11日出生。原告秦国富,男,1960年5月21日出生。被告赵文枝,女,1953年2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郭有才,焦作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案由:用益物权确认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士富、张合作、秦国富与被告赵文枝用益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30日以证据不力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士富、张合作、秦国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士富、张合作、秦国富负担。审判员  张继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杜 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