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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8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宁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816号原告宁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宁某与赵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庭下已自行达成和解,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宁某负担。审判员  孙放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高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