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初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吕春艳诉苑树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春艳,苑树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454号原告吕春艳,现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苑树岐,现住长春市宽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春艳诉被告苑树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春艳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春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00元减半收取5150元,保全费252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周 斌代理审判员 白乃予代理审判员 李 萌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