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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初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吕春艳诉苑树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春艳,苑树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454号原告吕春艳,现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苑树岐,现住长春市宽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春艳诉被告苑树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春艳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春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00元减半收取5150元,保全费252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周 斌代理审判员  白乃予代理审判员  李 萌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