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渭城民初字第017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被告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城民初字第01726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杨赟,陕西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某某,男,汉族。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查明,2013年4月6日,曹某某所出具的借条的出借人为朱家乾,为原告李某某之夫。朱家乾于2014年4月27日死亡。其第一顺位继承认为夫李某某、女李宁(1971年1月22日出生)、子朱振龙(1977年2月13日出生)。而此次诉讼,原告仅为出借人朱家乾死亡后第一顺位继承人之一的李某某一人,其他第一顺位继承人李宁、朱振龙未参加诉讼,亦未提供相关证明。本院认为,李某某起诉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因其所诉,另有其他第三人权利。故李某某的起诉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第一百五十四条(三)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用2500元,退还李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亮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彭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