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荔民初字第37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黄凤龙与莆田市荔城区文寿车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荔民初字第3744号原告黄凤龙,男,196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委托代理人曾建峰,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宝华,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莆田市荔城区文寿车行(个体经营),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八二一中街1212号。经营者黄文寿,男,197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凤龙与被告莆田市荔城区文寿车行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凤龙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对被告莆田市荔城区文寿车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凤龙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莆田市荔城���文寿车行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凤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01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50.5元,由原告黄凤龙负担。审判员 陈向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宋寅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