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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高新执字第5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志生诉江苏诚达建筑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买卖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生,江苏诚达建筑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高新执字第513号申请执行人刘志生,男,汉族,1967年5月4日出生,个体经营者。委托代理人刘亚丽,黑龙江鸿大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诚达建筑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公共汽车公司西区分公司车场南侧。负责人陈勇,该分公司总经理。原告刘志生诉被告江苏诚达建筑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买卖款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4)庆商终字第394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7月10日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负有全面、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志生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江苏诚达建筑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刘志生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庆商终字第3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林白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