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石中执字第0023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大冶有色瑞鑫铜业有限公司与湖北东方志诚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冶有色瑞鑫铜业有限公司,湖北东方志诚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中执字第00237-1号申请执行人大冶有色瑞鑫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团城山开发区杭州西路208号。法定代表人程习,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东方志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永清路20号永青汇大厦6层C区。法定代表人龙泽元,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大冶有色瑞鑫铜业有限公司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黄石中民四初字第0004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北东方志诚实业有限公司偿付货款本金、违约金共计69,345,000.00元及利息损失,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湖北东方志诚实业有限公司虽有财产,但目前不宜执行。申请执行人大冶有色瑞鑫铜业有限公司亦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黄石中民四初字第0004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适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颜学平审判员 傅 民审判员 陈 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伍任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