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驿执字第13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勇与被执行人马兰花、张培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勇,马兰花,张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驿执字第1373号申请执行人陈勇,男,汉族,1980年2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马兰花,女,196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培,女,198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驿民初字第143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马兰花、张培的银行存款1.4万元或其他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王永强审判员 刘春山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苏光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