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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执字第007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潘胜利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纪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胜利,纪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00771号申请执行人潘胜利,男,汉族,1960年6月12日出生,延安市人,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现住延安市宝塔区马家湾一区*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码:610602196006122217.被执行人纪建军,男,汉族,1963年3月12日出生,延安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系延安市生产资料公司职工,现住延安市宝塔区马家湾。潘胜利申请执行纪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11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纪建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潘胜利向我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我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9月29日向被执行人纪建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纪建军于2015年10月2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潘胜利40000元,案件受理费420元,执行费500元。2015年10月8日被执行人纪建军自动履行上述案件款。申请执行人潘胜利已将案件款4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420元领取。至此,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11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陈文才审判员  汪成龙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郭 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