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献民初字第026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献县泥马头隆盛渔具材料厂与许海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献县泥马头隆盛渔具材料厂,许海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献民初字第02688号原告献县泥马头隆盛渔具材料厂,住所地河北省献县陌南镇泥马头村。经营者王国建。被告许海龙。本院在审理原告献县泥马头隆盛渔具材料厂诉被告许海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献县泥马头隆盛渔具材料厂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献县泥马头隆盛渔具材料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郭东志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腾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