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民初字第11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李文兵与叶绍明、陈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兵,叶绍明,陈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1193号原告李文兵。被告叶绍明。被告陈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兵与被告叶绍明、陈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财产保全费1220元,合计2620元,原告自愿负担(已交)。代理审判员 严 丽 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陶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