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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巴东刑初字第001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黄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巴东刑初字第00111号公诉机关巴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居民。因本案于2015年7月24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巴东县人民检察院以巴检刑诉(2015)第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巴东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许雪梅、书记员杨欣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日晚12时20分许,被告人黄某酒后驾驶鄂Q×××××奔野牌BY150-3C型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巴东县信陵镇朝阳路沿本镇巴山路往营沱方向行驶,当该车行驶至信陵镇巴山路1143号门前时,被告人黄某因醉酒驾驶车辆失控,与李某甲停靠在公路南侧的鄂Q×××××号路虎牌越野车相撞,致使其摩托车前轮罩壳弹出撞倒行人向某甲,造成被害人向某甲和被告人黄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检测,被告人黄某血液内酒精含量达189.72mg/100ml,属醉酒驾驶。另查明,被告人黄某持有C1D机动车驾驶证,因本次事故造成的人员受伤及车辆受损的经济损失,被告人黄某分别与受害人向某甲及受损车主李某甲达成赔偿协议,且被告人黄某已履行协议内容,并取得各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巴东县中医医院诊断证明、湖北省巴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巴公交认字(2015)第2015047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调查报告、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资料、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协议书、领条、谅解书等书证;证人谭某甲、李某、谭某乙、彭某的证言;被害人向某甲、李某甲的陈述;被告人黄某的供述与辩解;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的No:SH20150710001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巴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坦白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具有驾驶资格,酒后驾驶车辆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9.72mg/100ml,造成人员受伤和车辆受损,被告人黄某已积极全部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本院酌定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系初犯,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刘圣远审判员  向 兵审判员  刘 念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向小燕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