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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商初字第20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赵景聚与杜运乔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景聚,杜运乔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商初字第2018号原告赵景聚,男,住胶州市。被告杜运乔,男,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景聚与被告杜运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景聚在诉讼中自愿撤回对被告杜运乔的起诉,系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景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晓晖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振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