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商初字第20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赵景聚与杜运乔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景聚,杜运乔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商初字第2018号原告赵景聚,男,住胶州市。被告杜运乔,男,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景聚与被告杜运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景聚在诉讼中自愿撤回对被告杜运乔的起诉,系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景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晓晖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振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