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初字第7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吉安市顺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黄冬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727号原告吉安市顺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鹏,经理。委托代理人曾成浩,该公司职员。被告黄冬梅,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吉安市顺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冬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安市顺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以被告黄冬梅已支付全部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黄冬梅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安市顺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安市顺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吉安市顺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朱怡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