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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执委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高汝鑫与王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执委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高汝鑫,现住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王强,现住长春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汝鑫与被执行人王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金融机构等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无法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14)船民一初字第7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晓波审 判 员  姚 力代理审判员  滕 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德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