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汴执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张奇与杨学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奇,杨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汴执字第142号申请执行人张奇,男,汉族。被执行人杨学,男,汉族。张奇诉杨学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及(2014)汴少刑初字第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我院已立案。因本案被执行人杨学户籍所在地在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辖区,指定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执行较为适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汴刑初字第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指定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献忠审判员 张学锋审判员 杨玉松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高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