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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汴执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张奇与杨学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奇,杨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汴执字第142号申请执行人张奇,男,汉族。被执行人杨学,男,汉族。张奇诉杨学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及(2014)汴少刑初字第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我院已立案。因本案被执行人杨学户籍所在地在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辖区,指定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执行较为适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汴刑初字第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指定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献忠审判员  张学锋审判员  杨玉松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高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