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潍民四终字第9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张金星与黄继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青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继来,张金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青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民四终字第9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继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金星。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青州支公司,住所地:青州市海岱路与范公亭路交叉口青州市金融中心。代表人杨颜平,经理。上诉人黄继来因与被上诉人张金星、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青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2014)青法民三初字第4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中,上诉人黄继来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黄继来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薛居亮代理审判员 张俊丽代理审判员 孟 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昱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