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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蔡甸诉保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申请人甲医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乙医药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甲医药有限公司,湖北乙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蔡甸诉保字第00044号申请人甲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湖北乙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甲医药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湖北乙医药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557320.6元或相应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自有的位于武汉市汉南经济开发区兴三路[汉国用(2011)第32xxx号)土地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甲医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诉前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湖北乙医药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557320.6元或相应的财产依法采取查封、冻结等诉前财产保全措施。二、对申请人位于武汉市汉南经济开发区兴三路[汉国用(2011)第32xxx号)土地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余良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汪亚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