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少民初字第003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陈某与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少民初字第00319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柴有林,江苏均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申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缪春霞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陆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