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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夏执字第010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黄仕军与蔡国庆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仕军,蔡国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拟稿纸签发:拟稿:核稿:校对: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夏执字第01043号申请执行人黄仕军。被执行人蔡国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2015)鄂江夏民二初字第0008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蔡国庆向申请执行人黄仕军支付欠款85867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自2014年7月31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责令被执行人蔡国庆承担案件受理费973元、案件执行费1188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蔡国庆银行存款91188元或者查封、扣押、提取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阮亚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