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冀民三初字第15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冀州市鸿坤建材有限公司与河北科工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河北科工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民三初字第1500号原告:冀州市鸿坤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冀州市双冢村106国道西侧。法定代表人:尚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景巧,系冀州市艺科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被告:河北科工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石货南路*号。被告:河北科工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负责人:李文质,总经理。被告:冀州市旭晨晟世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冀州市经济开发区朝阳大街。法定代表人:陈振海,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冀州市鸿坤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科第一分公司、冀州市旭晨晟世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冀州市鸿坤建材有限公司于二0一五年十月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工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河北科工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冀州市鸿坤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80元,诉讼保全费2020元,共计4200元,由原告冀州市鸿坤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立华审 判 员 邢新同人民陪审员 齐会林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秋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