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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初字第45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蔡小龙与蔡坤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小龙,蔡坤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4525号原告蔡小龙,男,197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被告蔡坤辉,男,1992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本院受理原告蔡小龙与被告蔡坤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自愿撤回对被告蔡坤辉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经履行还款义务为由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小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蔡小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洪艺玲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高少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