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阳新民一初字第002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翟某等与马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某,石某,马某,马某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阳新民一初字第00261号原告翟某,男。原告石某,女。被告马某,男。被告马某甲,男。原告翟某、石某诉被告马某、马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石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二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某、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0元,减半收取8250元,免于缴纳。审判员 石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凤华 来源:百度“”